根据你提供的两条检索结果,核心信息如下:
一、判定水保方案是否需要修编的法定依据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是变更判定的直接依据,其中第三条明确了"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需补充或修改水保方案并重新报批的情形:
此外,第五条针对弃渣场单独规定:在原批复弃渣场之外新设弃渣场,或堆渣量提高20%以上的,须在弃渣前编制弃渣场补充报告报批;新设渣场占地不足1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的,可先征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验收管理。
二、第二条检索结果中的具体案例结论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在2018年12月的公众咨询答复中明确:某煤矿排土场占地面积由96公顷增至114公顷(增幅约18.75%)、排土量由1800万立方米减至约1600万立方米,因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未达到30%以上,不属于"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情形,也不属于新设弃渣场情形,对照办水保〔2016〕65号不需要进行水保方案变更。
三、两条对你文章主题的关键启示
如需,我可以基于这两条权威依据继续完成既定的水保修编代办主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