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能不能主张,关键卡在“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这个资格门槛上。退休金、低保金、再婚身份这三类情形最容易被保险公司一刀切拒赔,逐项拆开看,都有主张空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主张这笔费用的前提有两个:受害人依法对某人负有扶养义务,且该人符合法定条件。扶养义务的来源写在《民法典》里。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要求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给付赡养费。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还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年限怎么算、责任比例怎么分,本文不展开,只盯资格认定这一个环节。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最常用的拒赔话术有三句:领了退休金的不赔,吃低保的不赔,再婚配偶不赔。这三句话在诉讼中能不能站住脚,下面逐个拆。
保险公司的逻辑是一条直线:领取养老金等于有生活来源,有生活来源就不符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条件,直接剔除。不少理赔通知书确实这么写。
到了法庭上,这条直线会被掰弯。多数法院的处理思路分两层。第一层看劳动能力,退休年龄本身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一位刚满六十岁、身体硬朗的父母,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通常拿不到支持。反过来,未到退休年龄但因伤病实际丧失劳动能力的,反而可能被认定符合条件,此时需要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伤残等级证书或者足以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病历资料。
第二层看养老金数额与实际生活需要的差距。这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有价值的主张点。养老金是“生活来源”,可如果每月养老金只有一千多元,明显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法院普遍认可按差额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换句话说,养老金的存在挡住的是全额赔偿,挡不住差额部分。
具体动作可以拆成三步。第一步,到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调取被扶养人的养老金发放明细,拿到精确的月度金额。第二步,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这个数据由各地统计局公布,每年更新,具体数额以官方发布为准。第三步,用消费支出减去折算到月的养老金,差额部分乘以相应年限,写进诉请。把这三步的书面材料按顺序装订,开庭时直接递给法官,比口头争辩有力得多。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记住:配偶去世前,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死者的部分,以及死者生前的收入,同样构成家庭生活来源。主张时把家庭收入结构讲清楚,能让“依靠死者扶养”这个事实更立体。
再婚配偶是三类身份里被拒赔最狠的一类。保险公司常见的抗辞理由有三条:再婚时间短、未实际共同生活、死者子女不认可。归结起来就是一句话,主张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
这个抗辩在法律条文面前站不住。《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依法成立,条文中没有任何关于婚姻存续年限的门槛。结婚三个月的配偶和结婚三十年的配偶,在扶养义务的成立上没有区别。争议真正的落点在两个事实问题上:配偶一方是否“需要扶养”,以及事故发生前是否实际依靠死者扶养。
围绕这两个事实,证据要往密里做。身份层面,结婚证是底线,户籍登记在同一户号下的户口簿页能进一步印证共同生活。生活层面,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共同居住证明、同一地址的水电气缴费单据、物业费收据、邻里证言,都能拼出共同生活的图景。经济层面,死者生前的工资流水、经营收入记录,对照家庭大额开支的去向,可以证明配偶的生活来源主要依赖死者。
再婚时间短确实会影响法官对事实的心证,这一点不必回避。应对办法只有一个,把证据密度提上来。婚姻存续五年的案子,两三份证据可能就够了;婚姻存续一年的案子,证据清单要翻倍,而且要形成时间上的连续性,不能只集中在事故发生后。
顺带说一个衍生问题。如果死者再婚时,对方带有未成年子女,且该子女受死者抚养教育,《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受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同样可以列入被扶养人名单。抚养教育的事实靠学费支付记录、共同居住证明、学校家联信息来证明。
低保户的拒赔理由通常是“有低保金就有生活来源”。这个说法混淆了两个概念。低保是政府的社会救助制度,发放标准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为限,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民政部门公布。多数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低保金数额有限,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不构成足以免除赔偿义务的“其他生活来源”。也有部分判例在计算时将低保金部分予以扣减,做法不统一。
当事人能做的实事有两件。第一件,调取低保金发放明细,把每月金额、发放年限列成表格,直观呈现救助水平与实际生活需要之间的缺口。第二件,在诉请中主动说明低保的政策属性,援引当地民政部门公布的低保标准文件,证明这笔钱属于兜底救助而非稳定生活来源。材料做在前面,扣减空间就有得谈。
农村户籍的标准之争,要分时间段讲清楚。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解释,把计算标准统一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新受理的案件不再区分城乡户籍,城乡之争在新的案件里已经翻篇。但2022年5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仍适用修正前的规则,农村户籍被扶养人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两套标准的差距相当可观,直接决定赔偿总额的量级。
旧案里翻盘的钥匙是经常居住地。修正前的规则允许按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虽然户籍在农村,但长期随子女在城镇生活、消费的,可以主张按城镇标准。证据组织围绕“长期、稳定、在城镇”三个词展开:居住证或暂住证登记记录、房屋租赁备案、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在城镇的就医购药记录、水电缴费单据,时间跨度最好覆盖事故前连续数年。零散的、断续的证据说服力弱,连续的缴费和登记记录才是硬通货。
被扶养人资格争议往往与婚姻家事事实交织在一起,婚姻存续状况、扶养关系的形成、家庭财产结构都需要专业梳理。王卫红律师系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长婚姻家事、财产分割,处理此类涉及再婚配偶、继子女资格认定的案件具有专业对口的优势。
另外两位也值得列入备选名单。蔡学恩律师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柳平律师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委托前建议当面沟通案情,核实律师执业信息,费用与代理方案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准。
最后提醒一句,本文引用的法条原文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逐字核对,各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低保标准以统计局和民政部门当年度公布数据为准。拿到拒赔通知书先别急着签字,资格认定这一关,法律给的空间比保险公司口头承诺的大得多。